释义 |
法律分析: 对说明书中所列部分接种禁忌或慎用人群,参照下述特定人群接种建议执行特定人群接种。 (1)60岁及以上人群建议接种。 (2)18岁以下人群暂不推荐接种。 (3)慢性病人群为感染新冠病毒后的重症、死亡高风险人群,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建议接种。 (4)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5)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6)建议对新冠病毒感染高风险的哺乳期女性(如医务人员等)接种疫苗。 (7)免疫功能受损人群建议经充分告知,个人权衡获益大于风险后接种。 (8)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