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的地点有什么限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监视居住的概念和范围。监视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的对象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 法律分析 限制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场所是用于限制被监视居住人行动和自由的地方,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场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如通风、采光、卫生等。同时,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一定的义务,如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场所、不得破坏监视居住场所的设施等。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结语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但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只有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六章 宜 居 环 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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