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有哪些 |
释义 | 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区别。如果证据不足,可结合诉讼中止情形。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法定事由,中断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是诉讼中断的要求。 法律分析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有哪些 书面材料,如通知,律师函,对方作出同意给付、分期给付的承诺,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后三方尽量有其他辅助证据)。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二、如证据仍有不足,可结合诉讼中止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等,保证未过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 (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三)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诉讼中断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材料应为相关的书面、短信、通话记录等。有效的实际证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审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中断后,相关的案件停止进行审理。 结语 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合适的证据至关重要。书面材料、通知、律师函、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等都可作为证据。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起诉、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这些都是依据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证据不足,还可结合诉讼中止情形,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人等。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事实,次数不受限制,中断后重新起算。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是诉讼中断时的要求,我国法律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停止相关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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