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 |
释义 |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赞助支出; 4、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 申请个税退还的正当理由大致分为七种: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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