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变更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审批是如何进行的 |
释义 | 保险公司更改投资者股权转让需提交审批申请,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2条、《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3条等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申请表、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股东还需提交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纳税证明、资信证明、大股东的说明、投资者与股东大会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权协议、审慎监管指数报告、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投资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以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想要更改投资者股权转让,需要向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应的审批申请。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2条;《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3条。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股权转让协议; 3。受让方为新股东的,还应提交: (1)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机构、行业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和自身投资(2)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机构或大股东,应提交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3)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资信证明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4)大股东的说明,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关系;没有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系声明; (五)投资者与股东大会的投资协议或者认股权协议,投资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其投资;(6)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数报告和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7)投资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报送材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至少应提交上述材料的一份原件。)审查原则和标准:应符合保险公司股东和持股比例的要求。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因此,要提交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审批申请,需要先与中国保监会联系,并按照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在提交审批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详细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3.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财务审计报告; 4.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估值报告; 5.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股权结构图; 6.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评估报告; 7.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8. 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决定批准,将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并抄报相关部门。如果决定不予批准,将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审批申请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保险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保险公司想要更改投资者股权转让,需要向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应的审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2条、《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3条,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申请表、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股东的还应提交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纳税证明、资信证明、大股东的说明、投资者与股东大会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权协议、审慎监管指数报告、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投资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报送材料。受理机关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原则和标准应符合保险公司股东和持股比例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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