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有效的书面合同的,其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所订立的合同是依然有效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使用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