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若被执行人对外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当有所区分;若被执行人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负债,即使债权凭证上只有被执行人一个人的名字,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冻结夫妻双方的银行卡,但冻结的金额应当以所负债务为限,并且留下基本的生活费用。. 若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冻结夫妻双方的银行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