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宜兴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内容 申请廉租房条件: (一)市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确认的城市特困职工家庭; (二)自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 注:住房包括:1、家庭成员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性用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4、家庭成员自有房屋非因特殊困难转让不满三年的; 5、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 符合以上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不符合的给予租房补贴): (一)满60周岁的无子女老人(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除外),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肢体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或一户中有多个残疾人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有白血病、癌症、肾移植等重大疾病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烈属、无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对象的。 (五)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 (六)市政府确认的城市其他住房特殊困难家庭。 注: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家在本市,配偶方户口在外地无住房的; 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婚另有住房的); 3、原有常住户口的服刑人员; 4、原有常住户口在大中专院校就学及公派出国留学尚未定居的学生。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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