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两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的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四)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体收入标准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就业镇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非本市户籍,持有就业地暂住证;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