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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市多算钱了怎么办
释义
    如果超市多收了消费者的钱,应该先返还多收的消费者的钱款,然后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如果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那么超市就需要赔偿500元。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尝试协商和解、投诉调解、行政申诉、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五种途径来解决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等都可以处理消费纠纷。
    法律分析
    如果超市多收了消费者的钱,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超市应该返还多收的消费者的钱款。
    其次,超市还需要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金额。如果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那么超市就需要赔偿500元。
    二、消费维权的五种途径是什么
    1、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投诉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3、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提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5、提起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三、消费纠纷找哪个部门
    消费纠纷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等都是可以的。
    拓展延伸
    如果在超市购物时,消费者发现超市多收了钱,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合法权益。如果超市多收了消费者的钱,消费者应该及时与超市负责人沟通,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如果超市负责人对消费者的投诉不给予理会或处理,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在此过程中,消费者有权利了解超市多收钱的缘由,并得到相应的解决方案。如果情况较为严重,超市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消费者在遇到超市多收钱的情况时,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超市负责人也有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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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7: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