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培训服务期的约定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应支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不影响调整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拓展延伸 培训服务期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培训服务期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是指在培训服务合同中对培训服务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应当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公平性等原则。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培训服务的起止时间、延期、终止等事项,并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根据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培训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并保障培训服务期内受训者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受训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在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未履行部分的费用。约定服务期不影响劳动报酬的调整。在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前,双方应了解约定及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合同约定应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公平性原则,并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培训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合同约定,保障受训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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