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货物运输损失赔偿责任范围及标准 |
释义 | 铁路运输中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托运人或收货人应赔偿实际损失;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货物损失,包括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赔偿价格按实际价值计算,不包含运杂费等费用;索赔需提供要求书、运单、证明文件;索赔有效期为180日,违约金为60日。 法律分析 1、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自身的过错行为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 2、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运输中产生的货物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的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赔偿的价格标准是:货物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动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计算。 3、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格式十三),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货物运单。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4、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1)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2)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月。 (4)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因自身过错给铁路运输企业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货物在运输中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不包含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双方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限为180天,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期限为60天。以上为相关规定的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三条 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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