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时对租户是有经济补偿的,对承租人的经济补偿是支付安置费用。如果是经营用房的,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来实施调查登记工作。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