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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连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内容是什么?
释义
    我们大家肯定对土地使用税方面都有自己的了解,土地使用税是我们国家规定的一种税务,基本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在每一个地区其实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都是按照平方来进行计算。那么大连土地使用税公告方面的内容有什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六条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08]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税源普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普查纳税人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大连市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两税登记表》),《两税登记表》内容填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两税登记表》填报内容是否与“两税”税源数据库数据一致;
    2.普查所有经营性房产、土地是否准确认定了“两税”的纳税义务人;
    3.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是否存在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4.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
    5.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了“两税”;免税房产、土地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并办理相应减免税手续;
    6.普查纳税人跨区房产、土地是否办理了跨区房产、土地税务登记;
    7.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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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