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一人以个人名义或者夫妻中一人在对方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名义对某一债务进行了担保,也只能算是个人担保。对方并不承担该债务的担保责任,当债务无法偿还时,对方也不承担清偿责任;并且在清偿该债务时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或不得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非担保人的部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