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同情况下由不同复检机关部门进行复检。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意见复印件交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