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领养孩子的,要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领养孩子后,必须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当事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让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必须对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民政部门对身份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领养条件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让当事人与孩子成立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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