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可以提供担保。但公司提供担保有限制,需按照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 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 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 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