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的特点和属性 |
释义 | 人格权是维护生存和尊严的人身权利,具有固有性、法定性和自然性。它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既是自然权利,也是法定权利,其范围因法律和历史而异。 法律分析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 一、人格权具有的特点: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而客观存在,不能转让、抛弃、继承,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是与生俱来就自然享有人格权,其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二、人格权的性质 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 (一)人格权的自然属性: 1、人格权伴随着特定的民事主体而存在; 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与生共生的,不得转让或抛弃; 3、人格尊严不能剥夺。 (二)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结语 人格权是维护生存和尊严的必备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特点,是固有且不可转让的权利。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是由法律确认的。它既具有自然权利的属性,也具有法定权利的属性。不同国家和历史时期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范围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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