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的权利是什么,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个人以维护其生存与尊严为前提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需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人格权的特征包括主体普遍性、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其中,侵犯公民人格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以暴力或者 法律分析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个人以维护其生存与尊严为前提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需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二、人格权的特征有哪些 人格权的特征包括: 1.主体普遍性 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侵犯公民人格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并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在侵害他人人格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标题:['2.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的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行为人侵害他人民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例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受损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行为人具有过错,例如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则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例如过失侵权,则侵权人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民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总之,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个人以维护其生存与尊严为前提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权利。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需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人格权的特征包括主体普遍性、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其中,侵犯公民人格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在侵害他人人格权构成侮辱罪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侵害他人人格权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则应承担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