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四川省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于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情况,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 法律分析 四川省针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若征收四川地区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数十万元的补偿费用。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内容,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1)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并对其住房按照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3)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其标准不得低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谁制定?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实施征地行为之前,需要先进行风险评估。 (1)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三、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可以获得生活补贴吗? 1、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不一定可以获得生活补贴。 (1)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大龄人员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2)生活补贴按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 (3)年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4)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大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支付的条件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的政府,若是想要征收四川地区的土地,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就需要根据土地原本的用途,再结合当地的征地补偿政策,制定四川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不得低于当地农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也不得高于国家建设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制定的,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结语 四川省针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规定进行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此外,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可以获得生活补贴,但具体发放标准需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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