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股东不同意清算怎么办 |
释义 | 公司清算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避免本应由公司承担的债务转移给股东个人承担,同时也避免各股东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时候偷偷转移剩余财产,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并不是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想清算就清算,想不清算就不清算。只要具备了法定强制清算事由,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即使公司的大股东不同意清算,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一、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如下: 1、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解散清算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大的任意性,破产清算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强制性强; 3、解散清算可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选择。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才能执行破产清算 法院执行破产清算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包括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2、公司自主破产清算。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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