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外卖熊孩子后续最终判决结果 |
释义 |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先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孩子的医药费诉讼费由孩子的父母自己承担。张先生属于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张先生被判定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偷外卖案件分析 一、在本案中,周先生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点外卖是他正常的民事活动之一,而点外卖这一行为明显是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即便周先生是点了变态辣的蛋挞,但这是他的个人行为,且他点外卖是为了自己而点,而非为了别人,其本质上是周先生基于自身承受能力而做出的正常民事活动行为。虽然熊孩子因为吃蛋挞而进了医院。但并非周先生刻意给他吃的,而且周先生也没有预见外卖一定会被偷,那么熊孩子偷吃蛋挞被辣到医院与周先生点这份蛋挞之间就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周先生不存在过错,也不必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周先生提前知道这份外卖肯定会被偷,那么他点变态辣也属于一种提前防御措施,其目的为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周先生都无需对熊孩子受到的伤害承担任何责任。 三、熊孩子的家长,没有对熊孩子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导致熊孩子使周先生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所以周先生是有权要求他们赔偿的, 四、盗窃本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本案中,周先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熊孩子有多次偷外卖的行为,如果只是一次两次,那么还能解释为孩子不懂事,但这么多次,就只能说明家长对熊孩子偷外卖的行为是默许的,这与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就背道而驰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的相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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