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时可以不继承遗产? |
释义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否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且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部分放弃继承权无效,且不能随意反悔。申请办理放弃继承公证需提交相关材料,放弃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场。 法律分析 一、放弃继承权何时可以提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2、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3、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不能随意反悔。公证书出具之前反悔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处,并取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证处将终止公证,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存档,不退还当事人。公证书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5、放弃继承不得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冲突。 6、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弃继承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 结语 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和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否则将被视为接受继承。同时,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且其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且一旦公证书出具,不得随意反悔。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并亲自到场办理公证手续。放弃继承权需与法定义务的履行相一致。请注意以上事项,以确保放弃继承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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