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市低保申请条件? |
释义 | 吉林省低保申请条件如下: 1、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2、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3、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到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到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将当地最低工资或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对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子女就学等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3.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低保原则上实行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核定补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程度,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劳教(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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