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如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除此之外,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下行为也会受到限制: (1)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被执行人不能开办公司; (3)招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4)建设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5)显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相关消费。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