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中提到,商业秘密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 1、技术秘密是指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通常包括程序、设计、制作工艺、产品配方、制作方法); 2、经营秘密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通常包括客户信息、经营成本信息等)。 三、什么情况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四、什么情况能认定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