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被害人证言不可靠,法院是否可以考虑其他证据?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审判中,被害人证言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被害人证言存在不可靠的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其他证据。例如,眼见者的证言、物证、鉴定证据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法院在考虑其他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的证言,应当进行审查、质证和辩论。被害人的证言应当严格核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被害人对犯罪事实有重要证言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鉴定结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非法取得的证据;(二)经过伪造或者篡改的证据;(三)以欺骗、恐吓方式取得的证据;(四)被排除或者经过排除后证明不合法的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可信,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的性质、来源、数量、矛盾情况等加以综合分析、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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