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人和担保人有何区别 |
释义 | 证明人只需证明借款行为真实性,与借款人偿还能力无关;而担保人根据《民法典》需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需债务人未履行时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需债权人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责任。 法律分析 1、证明人只是对双方的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加以证明,如果到时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的,与证明人无关,仍应由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2、而担保人则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证明人与担保人的区别及其法律影响 证明人与担保人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对于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影响。证明人是指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或作证支持他人主张的人,其作用是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担保人则是指在借款或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其作用是为了增加债权人的信心和保障债权的实现。在法律上,证明人的责任主要是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而担保人则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因此,对于诉讼和合同等法律事务而言,理解证明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对于明确各自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证明人与担保人在法律地位和责任上存在明显区别。证明人仅对借款行为真实性提供证明,如借款人无力偿还,与证明人无关,出借人应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担保人根据《民法典》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时,担保人仅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时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理解证明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对于明确法律地位和责任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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