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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市教委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释义
    法律分析: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引导在渝师生非必要不离渝,在渝期间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在 市外的渝籍师生应在开学前14天返渝,抵渝后第一时间就近做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应继续做好14天自我健康监测和管理。在市外低风险地区的非渝籍师生,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和健康码(行程码)绿码来(返)渝,抵渝后由学校集中组织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可正常入学,学校应继续做好14天健康监测和管理。在高、中风险地区的师生,暂缓来(返)渝、返校,待滞留地区降为低风险地区后再安排返校,并按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境外师生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返校,入境后按属地防疫要求做好健康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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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