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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女抚养费及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释义
    离婚后,不承担抚养费的一方仍享有探视权,探视权属于法定身份权,不能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可中止探望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恢复时事由消失。未成年子女及其他负担抚养义务的人可申请中止探望权。子女满8岁不愿执行探望权无法强制执行,需征求子女意见。探视有益于子女心理安抚,但若对子女成长不利,可拒绝探视。
    法律分析
    一、不承担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1、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4、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孩子不愿意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1、满8岁的子女不愿意被探视的话,则没有办法,也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子女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
    (1)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3)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8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2、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如果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并在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对于满8岁的子女不愿意执行探视权的情况,法律并不支持强制执行,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在探视过程中,双方应在协商好的时间内进行,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对方的探视,除非存在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最终,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子女的利益和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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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1: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