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是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通常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向他人骗取财物的诈骗手段。犯罪的主要行为、环节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标准如何 诈骗公私财物至少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普通的诈骗行为诈骗财物3千元至1万元以上可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但是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的,全国有统一规定,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通过电信网络诈骗金额达到3千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警方应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若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每次诈骗金额都没有构成诈骗罪,多次累计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即3000元以上,也应当按诈骗罪处理。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犯如何认定 并非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提供帮助的都一律构成帮助犯,只有在电信网络诈骗的正犯实行既遂之前提供帮助的才能构成帮助犯,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所实施的一系列辅助性行为,除非事先存在共谋,均不属于诈骗罪实行行为的范畴,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共同行为。 司法实践中,比较疑难的是帮助取款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对此,应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第一,如果帮助取款人与实行行为人之间事先有共谋.就应当成立诈骗罪的共犯。第二.如果事先无共谋,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还提供银行卡,在资金进账后帮助取款的;或者按照行为人指示办理银行卡用于事后取款的.均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虽然帮助取款人也是在资金进入账户后(诈骗既遂)后帮助取款,但是其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提供了用于接收诈骗所得的信用卡,整体上看.乙实施的是提供犯罪工具、接收赃款与取款相结合的帮助行为,应构成帮助犯。如果持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正犯提供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应进一步区分持卡时间,如果在正犯已经控制了被害人资金以前就持有银行卡并后续取钱的,应认定为帮助犯。如电信网络诈骗的正犯在被害人尚未汇款前就将该卡交给取款人,在资金进账后取款人帮助取款的,取款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接收、保管赃款的行为。由于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属于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成立共同犯罪;相反,如果取款人在电信网络诈骗正犯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资金(如钱款已经打入指定账户并无取款障碍)后,持有银行卡并取款的,属于赃款处置行为,应当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多级卡诈骗模式中,如果取款人在资金打入一级账户后,帮助正犯分转到数个下级账户以及从多个下级账户取款的行为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仅仅是在资金已经被分转到数个下级账户后,再帮助取款的,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