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所需材料
 ①、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持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②、公民办理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需持公安外事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关系通知单、《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③、公民回国定居的需持本人护照或省公安厅批准定居证明、市局的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恢复户口手续。
 ④、公民参军入伍需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
 ⑤、复员退伍战士入户需持市安置办的退伍落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户口簿》,部队军官转业入户需持市人事局转业落户证明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现分配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户口注销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2、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3、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出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且户籍问题属于政策问题,建议详情咨询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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