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姐姐是否有责任照顾弟弟和妹妹? |
释义 | 姐姐对于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但一般情况下没有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需扶养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而有负担能力的弟妹需扶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兄姐。 法律分析 姐姐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抚养弟妹的义务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有负担能力的哥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哥姐有抚养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拓展延伸 姐姐的角色和责任:家庭中姐姐的重要职责 姐姐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作为家中的姐姐,她有责任照顾弟弟和妹妹。这种责任不仅仅是提供物质上的支持,还包括情感上的关怀和引导。姐姐应该关心弟弟和妹妹的成长和发展,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提供支持和鼓励。她应该充当良好的榜样,传递积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此外,姐姐还应该在家庭中扮演和谐的角色,协助父母照顾家庭事务。总之,姐姐在家庭中的重要职责是为弟弟和妹妹提供关爱、支持和引导,以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 结语 姐姐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不仅仅是一个姐姐的身份,而是一个重要的抚养者和引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着扶养的义务。除了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姐姐还应该关心弟弟和妹妹的成长和发展,扮演良好的榜样,传递积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她的责任是为弟弟和妹妹提供关爱、支持和引导,以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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