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 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1,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不是全家迁出的,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此成员的土地也不用交回发包方。根据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 展开剩余4% 法律客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