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扣押物品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以加强群众监督和证明扣押情况。二是,调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对扣押的物品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其家属,另一份附卷备查。在清单中应当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以及物品发现的地点、扣押的时间等,并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开列的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有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的来源,以体现证据的证明力,保证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经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扣押物品遗失或者个别调查人员将扣押物品私自截留,也可防止个别被扣押物品人无理索要未被扣押之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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