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火分隔规范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 1、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2、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5.3.2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按照要求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采用防火隔间局部连通时,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5、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6、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7、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8、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9、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并应符合: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10、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法律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3.3条 防火分区之间的分隔是建筑内防止火灾在分区之间蔓延的关键防线,因此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门进行分隔,但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因此,要严格控制采用非防火墙进行分隔的开口大小。对此,加拿大建筑规范规定不应大于20m²。我国目前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积、大跨度的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需引起重视。有关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的开口宽度要求,见本规范第6.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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