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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装修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关于商铺装修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释义
    1.关于商铺装修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1、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手续,都出自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后半部分确定了“公众聚集场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所以,餐厅(饭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大型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竣工时,消防队验收后出具的合格证书,是最严格的。其设计在施工前也需要经消防审核,获得“设计审核意见书”。300平的餐厅肯定不在其范围内。
    5、有关具体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据,除了上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外,在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也有依据。
    其具体手续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第8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9条列举了检查内容:“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装修材料消防检测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扩展知识:
    所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的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原件);
    (4)消防产品选用清单,并附购货发票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原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防火门与防火卷帘需提供定购合同、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购货发票复印件,(建设单位应盖章,1份);
    (5)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合同(复印件各1份);
    (6)消防系统调试结果和施工记录、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通试压和冲洗记录(原件各1份);
    (7)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建筑主要剖面图、消火栓系统图、喷淋系统图、防排系统图、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图(原件1份),图纸应加盖竣工章并签字;
    (8)甲、乙类工程的防雷检验报告(原件1份);
    (9)复验工程的复验申请及整改报告。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所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1份);
    (4)装修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套);
    (5)隐蔽工程资料(原件1套),并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认可;
    (6)装修所有材料的有关资料(消防产品种类、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及合格证,原件各1份)。
    3.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百度百科
    4.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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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