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内容进行约定,通常包含了违约责任。因此,守约方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条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二手房合同的管辖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有管辖,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赔偿责任,且违约责任没有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具体为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而当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可以此为由请求增加的违约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