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装费增值税税率 |
释义 | 一、包装费增值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包装物相关增值税的规定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三、哪些项目应当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当期销售额中,依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因此应注意在没收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的押金时,不再计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为在押金收取时就已经并入了酒类产品销售额中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即与销售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法一致),很明显,对于非啤酒、黄酒类酒类产品销售,其账务处理比较特殊,应该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入营业费用账户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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