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作户口本整本复印件的步骤 |
释义 | 户口本复印首页(有户号、地址、户主姓名、两个公章的那一页)和自己的那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即可,其它成员不需复印。居民户口簿的填写包括户号、首页套印公章、住址变动登记、迁入本市(县)和迁出地信息、迁入本址和迁入时间、登记日期、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等。常住人口登记卡需由承办人填写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法律分析 户口本需要复印首页(有户号、详细地址、户主姓名、两个公章的那一页),和自己的那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即可,其它的成员不需要复印。 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结语 户口本复印时只需复印首页和自己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其他成员不需复印。居民户口簿填写时需注意填写户号、套印公安厅章、住址变动、迁入迁出信息等,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填写完毕后需加盖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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