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理赔的法定时限 |
释义 | 近来不少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流于形式、服务水平跟不上承诺要求、服务承诺执行情况差、甚至在理赔时限上达不到保险法规定的要求,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 保监会表示,各公司要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时限的各项要求,服务承诺的表述应符合语法规则和表达习惯,防止造成投保人不解、费解或误解的情况。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做到操作性强,关键承诺应具备量化标准,切忌空泛。服务承诺如有前提条件,应主动、提前告知投保人。 此外,各公司要建立服务承诺内部考核和评价机制,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向全国范围公开实施的服务承诺,各公司应在服务承诺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一、要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一,要约的要件。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二,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下列行为属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其中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例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第三,要约的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二、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能不能解除合同 可以解约,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或内容: 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实施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综上所述,口头承诺系公民、法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实施的合法行为的一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 因此,可以认定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诺开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口头承诺之人不得对自己的承诺随意变更或解除。 这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精神之体现。法律的渊源来自于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这亦体现了,社会道德与法律对于信守承诺的看重! 然而,客观事实与你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未必一致!接受承诺一方,如果不能证明口头承诺的客观存在,恐怕维权方面讲面临巨大障碍。 所以,很多时候,无论是在实践之中还是法律方面,都尽量主张将相关承诺落实与纸面上。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只要在其行为实施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 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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