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再是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它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离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