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贷款买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个人财产,但夫妻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共同财产,需补偿。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和债务,但出资多的一方应多分。 法律分析 第一、如果一方在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并且房产证只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这所按揭房屋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余下的银行贷款也是该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在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支付了该房屋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款项,则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向配偶进行补偿。 第二、如果一方在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并且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所按揭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外,余下的银行贷款也是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在具体分割时,应该对出资较多的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