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公积金转入成都需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该业务允许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成都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审核受理、信息传递、信息与资金转出。外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并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地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成都公积金中心。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通 法律分析 一、申请流程 职工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若要在本地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成都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3)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2.审核受理。 分中心、各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成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分中心、各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外地公积金中心)。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外地公积金中心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外地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外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成都公积金中心。 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成都公积金中心,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成都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外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成都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地公积金中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外地公积金转入成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人应与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转移接续协议。其次,申请人应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此外,申请人应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8个月,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最后,申请人应提供转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异地转移接续协议、异地转移接续资金汇缴清单、异地转移接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异地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异地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综上所述,外地公积金转入成都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结语 外地公积金中心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根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审核通过的,外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成都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成都公积金中心,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成都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审核入账,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外地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地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地公积金中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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