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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释义
    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成都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职工调动工作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移时需备齐相关资料,包括转出单位客户号、《成都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报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报表》EXCEL电子文档(职工人数超过10人)。转移流程为单位经办人备齐资料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转移手续,需注意原单位应在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0日内为其办理住
    法律分析
    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点:首先,需在成都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次,职工需要调动工作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资料
    1、转出单位应获得转入单位客户号;
    2、《成都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报表》(转出单位);
    3、《成都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申报表》EXCEL电子文档(职工人数超过10人)。
    三、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流程
    单位经办人备齐资料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即可。但需注意一点,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四、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手房贷款流程:
    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中心进行审批---→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办理委托公证手续---→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二手房贷款流程:
    买卖双方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初审---→评估公司进行勘验,并出具评估报告---→受托银行进行审核---→中心进行审批---→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借款人领取新产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内部转移接续管理规定》,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转移:转移申请人应向转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转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转移资金:转移申请人应将转移资金转入转入中心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款账户。
    3. 开具转移证明:转移中心应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并加盖“转移”印章。
    4. 办理转移手续:转移申请人应携带转移证明到转入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5. 完成转移:转移手续完成后,转入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与转移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实现资金的转移。
    根据以上规定,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流程应按照上述步骤进行,以确保转移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同时,转移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办理过程中符合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而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结语
    成都市公积金内部转移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成都按住房公积金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职工调动工作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转移流程包括转出单位备齐资料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以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而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公积金贷款余额、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以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流程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贷款流程,具体流程不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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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