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执罪刑事自诉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是: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裁决、裁定;2、该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符合拒执罪的行为包括: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妨碍查明财产、拒不交付财物、串通他人妨害执行、暴力威胁阻碍执行、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法律分析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裁决、裁定, 2、该拒不执行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而言,被执行人有以下行为的符合拒执罪的构成(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绝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法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拓展延伸 拒绝执行刑事自诉的要求有哪些? 拒绝执行刑事自诉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其次,被告人必须在刑事自诉请求提出之日起满18周岁,未成年人无法拒绝执行刑事自诉。第三,被告人必须明确表示拒绝执行刑事自诉,这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在法庭上进行明确的陈述。此外,被告人的拒绝执行刑事自诉必须是真实、自愿、明确和合法的,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欺骗或胁迫。最后,被告人的拒绝执行刑事自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总之,拒绝执行刑事自诉的要求是要求被告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明确表示拒绝、真实自愿、合法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结语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裁决、裁定;二是该拒不执行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包括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阻止他人作证、拒不交付财物等,以及妨碍执行、侮辱执行人员等行为。拒绝执行刑事自诉的要求包括被告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明确表示拒绝、真实自愿、合法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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