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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本地迁移户口需要什么流程
释义
    成都市户口迁移手续的相关条件和办理材料如下:1.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2. 多套住房的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3. 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4. 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5. 办理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确定户主声明书等;6. 办理时限为资料齐全当场办理,费用为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7. 注意
    法律分析
    一、成都户口迁移手续
    1. 准备相关资料。
    第二步,前往拟落户地的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
    第三步,工作人员受理完成后,领取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三、办理材料
    1、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
    3、入户地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住房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
    5、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费用:居民户口簿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6元/本)
    五、注意事项
    住房证明包含以下类型:
    合法稳定住所:
    1、城镇地区的提供: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30天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
    2、农村地区的提供:已确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确权有证住房: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未拆迁无证住房: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无房的: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本市无房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单位或部队经济适用房提供:购房合同、缴款凭据、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部队营房提供: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居住证明(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单位自建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分房证明、缴款凭据、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来说,申请人需要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户口簿: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子女出生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共同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 学生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共同学生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7. 单位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共同单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 营业执照: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或共同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且材料内容需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漏填情况,公安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更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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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