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在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儿童福利院收养程序具体如下: 1、收养人到儿童收养办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办根据收养申请选择被送养对象; 3、收养办为被送养人做查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 4、公告期60日后收养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儿童收养办: (1)健康查体表; (2)县级以上计生办同意收养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 (4)抚养教育能力及经济状况证明; (5)无生育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不育证明; (6)1寸彩照2张,与被收养人合影的5寸彩照2张。 (7)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综上所述,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有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相应的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孤儿院一般收养孩子到十八周岁,但是如果孩子已满十六周岁并且有劳动能力,可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的,孤儿院也可以不继续照顾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