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资证明书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中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和日期,以及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证明书需由公司盖章。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拓展延伸 出资证明书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出资证明书是用于证明某人或某机构进行资金出资的文件。在编写出资证明书时,需要注意以下要求和注意事项。首先,出资证明书应明确标明出资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出资金额。其次,出资证明书需要详细描述出资的具体方式和时间,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此外,出资证明书应包括出资用途的说明,确保出资资金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另外,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出资人亲笔签名,并在签名处加盖相关单位的公章。最后,出资证明书应妥善保存并备有副本,以备日后需要查证或提供给相关方使用。以上是出资证明书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出资证明书应包含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和日期、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等信息,并需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资金出资的重要文件,应妥善保存备份,以备查证或提供给相关方使用。出资证明书的编写需遵循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其合规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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